弥补亏损时会计实务操作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0 16:24浏览量:1134
依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则,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赢利总额都能够补偿前5个交税年的亏本额。当一个交税年度的赢利悉数补偿以前年度亏本时,对补偿以前年度亏本的赢利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交税年度的赢利部分补偿以前年度亏本时,补偿部分收入不作为应交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交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补偿亏本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行逃避的一项作业,实务操作中,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需引起留意。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企业筹办期间亏本年度的承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清晰,企业自开端生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即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法补偿亏本
交税人由查账征收方法改为核定征收方法,再改为查账征收方法的,其以前年度已承认未补偿的亏本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法的年度起补偿,但补偿亏本期限以发作亏本年度的下一年开端核算,5年内不管盈亏或许改动征收方法,均接连核算补偿年限。
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补偿亏本150万元,其间:2008年亏本20万元,2009年亏本30万元,2010年亏本100万元。2011年采纳核定征收,前期亏本不答应在2011年度税前补偿。其2012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完成赢利50万元,2012年可补偿以前年度亏本50万元。2013年完成赢利50万元,仍可补偿以前年度亏本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3号)明示《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10〕148号)报废。可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阐明清晰:填写享用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依照税法规则实践能够享用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该列数据依据表内、表间联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践是交税调增。也便是说,企业免税项目亏本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补偿,应作交税调增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3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获得契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50万元,发作契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丢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发作的技术转让丢失300万元,不能用出资收益50万元进行补偿,只能用今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补偿;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补偿,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别的,除还有规则(企业兼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本的承继补偿)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答应互抵。企业在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答应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区域)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答应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区域)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财物丢失追补承认呈现亏本的补偿
《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规则,企业因以前年度实践财物丢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予以抵扣,缺乏抵扣的,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发作财物丢失100万元,当年未能扣除。2011、2012年度汇算清缴交税调整后所得别离为80万元、60万元,2011年应交税额=80×25%=20(万元),2012年应交税额=60×25%=15(万元)。2013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关请求追补扣除该财物丢失。为此,2011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80-100=-20(万元),无须交税;2012年度应交税额=(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1、2012年别离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0号)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被出资企业的亏本在出资方补偿
被出资企业的亏本不能在出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则,被出资企业发作的运营亏本,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出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出资本钱,也不得将其承以为出资丢失。例如,某公司出资另一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纳权益法做账,2013年亏本1500万元,该公司在管帐上调减了450万元管帐赢利。权益法承认的出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出资企业的亏本也不答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该企业450万元应做交税调增处理。
清算所得补偿企业以前年度亏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企业清算中应依法补偿亏本,承认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业2013年7月中止生产运营,并处理刊出挂号。刊出前企业按规则处理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13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2008~2012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别离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刊出前,企业按规则处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核算申报,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因为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2008年度亏本只能在2013年度补偿,没有补偿的亏本90万元(250-30-50-80)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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