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咨询热线中,业主大会能否要求业主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呢?

来源:听讼网2019-02-25 17:46浏览量:885

听讼网)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的业主大会是否有权要求业主补缴呢?

在前段时间,环亚有限公司取得上海市虹口区那个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环亚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劳动维权热线当中也是需要时刻维护的,2010年9月,那个大厦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环亚公司就其所有的那个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

环亚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那个大厦业主大会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个大厦业主大会能否要求环亚公司补缴维修资金?那个大厦业主大会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听讼网的胡金叶律师觉得,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依据上述规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特定范围的公共利益,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基于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性质,环亚公司作为那个大厦的业主,不依法自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业主大会起诉追讨专项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环亚公司应当按照同期其他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计算标准支付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要求补缴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维护小区共同或公共利益之职责的管理权,所以我们还是需要让自己的利益做好维权。(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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