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5 19:53浏览量:1059
著作权法是为了维护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而拟定的,那么,著作权法的邻接权是什么意思呢?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都有哪些共同的特征呢?请我们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附近的权力,是指著作传达者对其传达著作进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作和出资所享有的权力。邻接权是在传达著作中发生的权力。著作创造出来后,需在大众中传达,传达者在传达著作中有创造性劳作,这种劳作亦应遭到法令维护。传达者传达著作而发生的权力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力。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力、扮演者的权力、录像制品制造者的权力、录音制造者的权力、电视台对其制造的非著作的电视节目的权力、播送电台的权力。
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进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音制造者和播送电视安排的权力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力、录音制造者的权力都归于著作权领域。只要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才严厉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法令特征
(1)权力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安排。著作权人根据合同联系,法令规则等而享有悉数或部分的著作权。而邻接权的主体为著作的传达者。在著作的传达进程中,赋予著作特定的传达方式,并为此支付创造性劳作、投入资金和物力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地说,他们是扮演者、录音录像制造者、播送电视安排和出版者。
(2)权力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有关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力,其所占的位置重要。邻接权直接规则了邻接权人的权力,偏重对其传达行为发生的经济利益的维护(扮演者权在外)。由于,邻接权人对著作的传达行为,进程中不能对著作进行品格上的再创造。可是扮演者在传达著作上还涉及其扮演形象的维护问题,故应给予必定维护。
(3)权力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它是作者原始创造或演绎的著作。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达者赋予著作的新的传达方式,即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播送电视节目、图书版别。
(4)两者的位置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能够独自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力。邻接权傍边一直包含着著作权,行使邻接权时必定涉及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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