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15:10浏览量:1136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雇佣劳作者一般都是需求签定劳作合同,到了合同期满时有些劳作者就会挑选停止劳作合同,对此有人会问停止劳作合同时需留意什么呢?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停止劳作合同需求留意的事项
1、用人单位或劳作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逼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作合同期满即行停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出产或作业的需求,能够续订合同,但有必要征得两边当事人的赞同;任何一方无权逼迫另一方续订合同。不然,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自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两边当事人即不处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停止合同,持续坚持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这种状况的呈现,往往是源于两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令意识淡漠。坚持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往往会给两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危害,由于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得不到法令的维护;
3、两边当事人在处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齐备。比方,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洽谈,不经劳作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处理。经过这种方法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令效力,对企业会祸患无量。劳作者一方一旦不供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纳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丢失无从追查。
二、劳作合同停止与免除的差异
1、劳作合同免除与停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明不同。
劳作合同停止则是指劳作合同缔结后,因呈现某种法定的现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的劳作联系主动归于消除,或导致两边劳作联系的持续实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除的景象。劳作合同停止主要是依据某种法定现实的呈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的意思表明,只需法定现实呈现,一般状况下,都会导致两边劳作联系的消除。
2、劳作合同免除与劳作合同停止景象不同。
劳作合同免除景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合同免除分为:意定免除(劳作合同法36条)、劳作者提早告诉单独免除即劳作者主动辞去职务(37条)、劳作者随时单独免除即被逼免除(38条)、用人单位单独告诉免除(39条)、用人单位提早告诉单独免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免除的成果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作法》第23条只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但并没有对劳作合同停止的详细景象作出明确规则。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作合同法》对劳作合同停止的详细景象作出了罗列式的规则。该法第4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1)劳作合同期满的;
(2)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
(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因而,当呈现劳作合同法规则的上述现实之一时,劳作合同即行停止。
3、劳作合同免除与劳作合同停止是否需求实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作合同免除依据不同景象,需求实行不同的法令程序,假如未实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作合同免除违法,然后不能呈现当事人料想到达的免除作用,乃至适得其反地要承当相应的危害赔偿职责。在劳作合同免除的许多景象中,除了意定免除以及劳作者在人身遭到要挟,被逼迫劳作景象下免除劳作合同,不需求实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实行相应的程序。
而关于劳作合同停止是否实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实行法定程序的法令结果,我国《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则,然后导致实践中关于劳作合同停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求实行提早告诉责任,以及需求提早多长时间告诉,各地把握的标准不尽一致,相对比较紊乱。
4、劳作合同免除与劳作合同停止经济补偿金的核算起点不同。
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核算的准则,除了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免除劳作合同,并付出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年限均应自两边树立劳作联系起核算,即应按作业年限核算,仅仅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核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关于劳作合同停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作合同法》之前的法令、法规规则,劳作合同主动停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而《劳作合同法》关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则,《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赞同依照保持或高于原劳作合同约好条件,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但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核算的准则,关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作合同停止需求付出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端核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作业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核算领域。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劳作合同的一些法令知识,要知道我国劳作人员数量巨大,用人单位对劳作人员的需求也很大,为了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法令不得不做出一些规则避免呈现过多胶葛。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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