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能否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9 05:15浏览量:328

再婚能否成为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理由?
【事例】
【案情介绍】
3年前,刘某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定儿子随刘某日子,邹某每月付出抚育费200元。不久刘某认识了张某,现在预备与其成婚。邹某为阻遏刘某与张某的婚事,竟给刘某下了最后通牒:若与张某成婚,他就要求改变儿子的抚育联系。刘某当然不会用儿子换张某,也不会由于邹某的刁难就抛弃张某。
【疑问】
他的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撑他?
【回答】
刘某与邹某经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定儿子随刘某直接抚育,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联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当抚育和教育孩子的责任,一起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力,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便是其享有的权力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力并不等于能够乱用这种权力,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法令是有明确规则的。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一起还规则,爸爸妈妈两边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
在上述规则中找不到邹某要求改变抚育联系的法令依据。换言之,邹某要求改变抚育联系的意图在于阻挠刘某与张某缔成婚姻,这明显不属于应当改变抚育联系的正当理由,因而,即使邹某向法院提起改变抚育联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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