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求,会招聘一部分非全日制方法的劳作者,用人单位招聘非全日制方法的劳作者,不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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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非全日制方法的劳作者,不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是否合法
合法。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能够缔结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
为了更好地坚持非全日制用工方法的灵活性以促进工作,《劳作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方法作了十分宽松的规则,规则了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能够缔结口头协议,也能够选用书面方法,因而用人单位不论选用口头方法仍是书面方法与劳作者签定合同,都是合法行为。
相关常识: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越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不得约好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告诉对方停止用工。停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
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规范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小时工资规范。
非全日制用工劳作报酬结算付出周期最长不得超越十五日。
以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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