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8 17:39浏览量:2938
李某大学管帐专业结业后到一家外资公司作业,在单位的作业岗位一直是管帐,劳作合同书上也是这么约好的,收入为2800元左右。可是,不久前单位出售科的一名员工离任了,所以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岗位改变为出售员,酬劳也改变为基本薪酬1000元,绩效薪酬随出售成绩起浮。李某表明不赞同,以为自己不适合干出售而且调集岗位要洽谈一致。但不管他赞同不赞同,单位就宣告一份告诉书,宣告他的岗位调整为出售员,两边所以发作争议。李某到劳作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公司持续实行劳作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撑吗?
【法令链接】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三)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能否单独改变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的改变,是指劳作合同收效今后,未实行结束之前,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就已缔结的劳作合同的部分条款达到修正、弥补或许废止协议的法令行为。
劳作合同一经缔结就具有法令效力,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全面实行劳作合同所规则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有时不行能对触及合同的一切问题都做出清晰的规则;且因为客观情况的不断改变,会呈现劳作合同难于实行,或许合同的实行或许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责任的不平衡,这就需求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对劳作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恰当的调整。因而《劳作合同法》答应当事人在必定条件下能够改变劳作合同,但要契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独改变劳作合同。
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只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即可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别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是劳作合同改变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别的,改变劳作合同应选用书面形式,改变后的文本应由两边各执一份。
因而,本案中单位的单独改变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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