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修改职工的劳动报酬,员工应该如何维权呢?

来源:听讼网2019-02-11 11:33浏览量:683

(听讼网)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工作岗位被机器取代,产品成本也随之下降,北京推荐律师咨询当中,员工所得报酬因此而减少,面对这样的情况,员工应该如何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郭某在某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工作岗位为磨削,工资为计件工资制。2015年7月,因技术改造,提高了工作效率,某南公司降低了30%定额单价,按新的定额标准计算工资,郭某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工资减少30%,郭某因不满定额单价调整,从2015年7月24日起未到某南公司上班。2015年7月28日某南公司通知郭某于2015年7月29日前回机加2工段报到上班,郭某收到通知后未回某南公司上班。2015年8月17日某南公司以郭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郭某。郭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28.89元。某南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制定了《关于公司员工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公司有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郭某能否要求某南公司支付从工作至今的经济补偿金呢?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某南公司因工艺发生变化调整工资定额系修改职工的劳动报酬,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某南公司决定于2015年7月21日实施新标准,却按该标准发放郭某2015年7月的工资,其行为显属不当。郭某本可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议,却以2015年7月24日起连续15个工作日未上班的行为主张其权利,在北京推荐律师当中,其既未请假且在被上诉人书面通知后仍未上班,该行为符合“连续15天旷工”的规定情形,某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符合本案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符合《关于公司员工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的规定。

合法的维权渠道才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选择,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劳动者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法律咨询网)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