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出事故旅行社需要负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5 23:43浏览量:70
事例:
赫先生一家三口通过旅行社订货自在行产品前往马尔代夫旅行,不料赫先生配偶在下海游水时双双溺水身亡,留下没有成年的女儿晓轩。处理完后过后,晓轩和赫先生配偶的两边爸爸妈妈与旅行社就补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停,旅行社赞同补偿晓轩和赫先生配偶的爸爸妈妈合计27万元。
2010年夏天,赫先生与上海一家旅行社签定《上海市出境旅行合同》,约好全家参与该社组织的4晚6天马尔代夫伊露岛旅行,并付出了团费3.8万余元。当年8月7日,赫先生举家踏上了旅程。行程第3天,赫先生和妻子在马尔代夫伊露岛南端的天然海域内游水时发作意外。其时,两人未穿救生衣下海游水,因为海况和水文条件杂乱,下海后不久两人就被波浪卷走。后经全力搜索,赫先生的尸身在一小岛的海滨被发现,而妻子则一直下落不明。得知凶讯后,国内的亲朋当即赶到当地处理善后事宜并将晓轩接回国内。
2011年,赫先生的妻子被法院判定宣告逝世。2013年5月,晓轩及赫先生配偶两边的爸爸妈妈分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总计240余万元。原告方以为,旅行社在向赫先生配偶供给的行程单中,对或许危及旅行者人身、产业安全的事项未作出实在的阐明和清晰的警示。一起,旅行社未组织领队和导游,致使意外发作时,游客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致使溺水身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应承当补偿职责。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赫先生全家与旅行社之间是“机票 酒店”的自在行托付联系,两边在合同中约好不需要旅行社派遣领队。并且出行前,旅行社已在合同和出团告诉书上作了安全提示和警示,因而旅行社不存在差错。
经查,在两边签定的旅行合同弥补条款中约好:游客已清晰知晓野外部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潜水、游水、高速摩托艇、降落伞、攀岩、骑马、蹦极等)为高危文娱,在充沛考虑到本身的各种条件后才自愿参与;并自愿承当因参与上述活动而发作任何事端或许形成的任何结果。但是,在该弥补条款的页面上,并没有两边的签字。
听讼释法:
旅行社作为旅行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在合理极限内保证游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或许防止因办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损伤。本案中,事发地址是一个天然海域,游客在对海况、水文均不了解的情况下下海游水,存在适当的安全隐患,旅行社对危险预见缺乏,未能事前做到充沛的危险提示以保证游客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保证职责存在缺点,应承当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补偿职责。而赫先生配偶对到天然海域游水危险预知缺乏,对本身条件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是导致事端发作的主要原因,因而可减轻旅行社的职责。据此,法院结合原告的实践损失和被告的差错程度等,一审判定旅行社共补偿24万元。
一审宣判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通过法院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旅行社赞同付出晓轩和赫先生配偶的两边爸爸妈妈合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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