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法律是否允许父母一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2 20:14浏览量:1000
离婚后,法令是否答应爸爸妈妈一方私行改变孩子的名字
河北省某地的赵某(男)与张某(女方)于2012年2月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赵涛(化名),可是,因两边爱情不好,赵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定赵某和张某离婚,因孩子尚不满2周岁还在哺乳期且一向跟从女方共同日子,所以法院依法将孩子的抚育权判给张某。可是,张某认为离婚了就和赵某没有任何关系了,并且,张某在离婚后不久即与孙某成婚,张某想已然孩子跟着女方且女方又再嫁给孙某,今后孩子跟从张某和继父孙某日子,所以女方想悄悄把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孙姓,那么张某私行将孩子的名字权进行更改的做法会得到法令的支撑吗?
律师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告诉》第19条的规则: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的抚育费。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康复姓氏。所以,张某将孩子赵涛的姓氏更改为孙姓,若是赵某不同意则可经过诉讼的方法要求康复孩子本来的赵姓。别的依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爸爸妈妈可对孩子的姓氏协商一致后予以确认是跟从女方或许男方的姓氏,可是一旦确认后,若是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也需求男女两边的协商一致后进行更改,所以,若是孩子从本来的赵姓由女方私行更改为张姓也是短少法令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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