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5 14:54浏览量:251

由于家庭环境等各种因素,夫妻间会产生一些摩擦,情绪控制不好的话往往会因为冲动而闹到法院,那么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法院会支持这种原因的离婚吗?法院的判决依据又是什么呢?下面根据一则真实案例来简单了解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5月,被告因与原告之子发生争吵,致使其到女儿家中居住生活至今。后原告曾委托亲友劝解未果。另被告有与原告和好的诚意,且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于开庭时的陈述笔录,有原告提交的高碑店市张六庄镇张六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双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缺乏沟通,致使被告长期回女儿家居住生活。鉴于被告在女儿家居住生活,系其与原告之子发生争吵后所致,且被告亦有与原告和好的诚意,为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原、被告应相互关心与体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扩展阅读 法院判定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还列举了其他一些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⑦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法院在判决时应依据上述法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