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留给孙 死后谁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0 01:00浏览量:2184
    案情:    1950年3月,张甲在某县城购有房产237平方米。同年9月与王甲成婚。婚后生育女张乙和儿张丙。后来,儿子张丙与李甲成婚生育一子张丁。1992年3月,母亲王甲因病去世。张甲独自日子,由其子女每月各给付20-30元的日子费。1999年6月,张丙与其妻李甲离婚。2002年头因旧城改造需拆迁该房。3月29日,由儿子张丙的前妻李甲执笔,张甲作阐明,内容是:拆迁户产权一切人张甲,自愿将房子产权留给孙子张丁,现因孙子年幼,悉数产权手续由其母亲李甲代为处理。特此阐明。阐明人张甲亲笔签了字。3月30日,长宁县房子拆迁安顿事务所与李甲签订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李甲依据张甲的“阐明”在与房子撤迁安顿事务所签订协议时将回迁房的住宅和门市一切权挂号在自己名下,并于4月1日收取安顿补偿、补助费12963.60元。4月23日,张甲以被告张丙与李甲离婚,张丁的监护权属李甲为由,向长宁县拆迁办公室书面要求张丙、李甲所签的房权无效停止,往后房子产权由张甲自己亲身处理。同年5月24日,张甲因病到张乙家,25日由张乙送医院住院治疗。26日张甲亲笔书写了一份遗言,主要内容是:榜首在生之日住宿、日子、照料、供养,由张乙一概担任,包含生养病死。第二在生之日房子权归我一切,身后由张乙承继享用。第三此遗言签字并经公证处补白收效。住院三天后,张甲到张乙家中日子,同年7月22日,张甲因病去世。对张甲生前的房子问题发作承继胶葛,张乙将张丙、张丁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以为:死者张甲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其孙子张丁,李甲又为其子张丁处理了有关拆迁协议,并收取了部份拆迁费用,应确定产业现已搬运给张丁,赠与联系依法建立。张甲生前要求吊销赠与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张乙要求按遗言承继产业,因死者张甲已无产业可供承继,所以原告张乙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    二审以为:本案讼争房虽为张甲婚前所购,但张甲与王甲已成婚多年,依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则,上述房产已转化为张甲、王甲的夫妻一起产业。原判仅以张甲签名的阐明就将整个房产确定为张甲个人产业并以赠与作出判定,属适用法律不妥。何况,上述阐明内容中有关“自愿将房子产权留给孙子……”的文义应是张甲将其房子产权在身后送给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孙子的意思表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则,该阐明的性质并非赠与而属一种遗赠的法律联系。因为张甲在签署上述阐明后不久又反悔,并另立自书遗言将其房产归张乙承继,张乙也按张甲所立自书遗言的要求将该遗言交公证部分存案存查,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条榜首款、第二款之规则,前述阐明所反映的遗赠联系应属无效,张甲后来所立自书遗言应为合法有用,但该遗言只能处分张甲个人一切的产业(房产)比例,关于本案讼争房中归于王甲部分的产业(房产)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五条规则,应由王甲的法定承继人依法承继,张甲个人一切的产业(房产)比例按自书遗言承继。    再审以为,讼争房依法应属张甲与王甲的夫妻一起产业。张甲与王甲均应享有该房子237.56平方米的1/2,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一起承继。张甲生前将悉数房产视为个人产业,并以上述“阐明”赠与孙子张丁,将该“阐明”交给张丁之母李甲,李甲据此“阐明”处理了拆迁房子互换的相关手续,签订了安顿补偿协议,收取了补偿款。此民事行为阐明张甲已将房子产付受赠人张丁,因为拆迁原因,产权改变的挂号在处理之中。因而,赠与联系应视为依法建立。但张甲将悉数房子赠与张丁,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力。赠与合同部份有用,部份无效。张甲只能赠与属其个人一切的合法产业。赠与联系建立后,张甲又要求吊销李甲所签协议,便是要求吊销赠与。恳求吊销赠与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则,本院不予认可。张甲又将房子以“自书遗言”的方法,指定由张乙承继,并载明经公证处补白收效。该遗言到张甲去世前并未经公证处补白留档,且经司法技术鉴定证明此“自书遗言”不是张甲亲笔书写,故该自书遗言无效,依法不能进行遗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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