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3 17:53浏览量:1778

乡镇土地运用税是以开征规模的土地为交税目标,以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规范,按规则税额对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规则: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交税义务人
1.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交税人。
2.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践运用人和代管人为交税人。
3.土地运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胶葛未处理的,其实践运用人为交税人;
4.土地运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交税人,由共有各方别离交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运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假如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别离按60、20、20的数额担负土地运用税。
交税规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一切、团体、个人一切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组织的用地也要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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