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8 00:14浏览量:26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公积金的处理,保护住宅公积金一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住宅缔造,进步乡镇居民的寓居水平,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处理和监督。
法令所称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
第三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
第四条 住宅公积金的处理实施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决议方案、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务监督的准则。
第五条 住宅公积金应当用于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宅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寻求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见后,报国务院同意。
第七条 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宅公积金方针,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安排,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处理法规、方针实施状况的监督。
第二章 安排及其责任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作为住宅公积金处理的决议方案安排。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担任人和缔造、财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住宅公积金处理方面实施下列责任:
(一)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拟定和调整住宅公积金的详细处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拟定住宅公积金的详细缴存份额;
(三)确认住宅公积金的最高借款额度;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
(五)审议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准则,树立一个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住宅公积金的处理运作。县(市)不树立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
前款规则的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能够在有条件的县(市)树立分支安排。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与其分支安排应当实施一致的规章制度,进行一致核算。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意图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实施下列责任:
(一)编制、实施住宅公积金的归集、运用方案;
(二)担任记载员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运用等状况;
(三)担任住宅公积金的核算;
(四)批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运用;
(五)担任住宅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
(七)承办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则,指定受托付处理住宅公积金金融事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托付受托付银行处理住宅公积金借款、结算等金融事务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与受托付银行签定托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在受托付银行树立住宅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经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后,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状况。
第十四条 新树立的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自挂号之日起20日内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
单位兼并、分立、吊销、闭幕或许破产的,应当自发作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许清算安排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并自办好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之日起20日内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选用员工的,应当自选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缴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或许搬运手续。
单位与员工停止劳作联系的,单位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改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审阅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搬运或许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第十七条 新参与工作的员工从参与工作的第二个月开端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当月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单位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放薪酬之日起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当月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第十八条 员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份额均不得低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的5%;有条件的城市,能够恰当进步缴存份额。详细缴存份额由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阅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员工薪酬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员工代缴的住宅公积金汇缴到住宅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付银行计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许少缴。
对缴存住宅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报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同意后,能够下降缴存份额或许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进步缴存份额或许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自存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发放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用凭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则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务部分核定出入后,在预算或许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酬收入的规则份额的。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则,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的,应当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许禁绝提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付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能够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借款或许禁绝借款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准予借款的,由受托付银行处理借款手续。
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危险,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承当。
第二十七条 请求人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的,应当供给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确保住宅公积金提取和借款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同意,能够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不得向别人供给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宅公积金借款危险准备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和缔造城市廉租住宅的弥补资金。
第三十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按照规则的规范编制全年预算开销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同意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务,由本级财务拨付。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的处理费用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则的事业单位费用规范拟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当地有关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通报。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时,应当寻求财务部分的定见。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在批阅住宅公积金归集、运用方案和方案实施状况的陈述时,必须有财务部分参与。
第三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编制的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务部分审阅后,提交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时向财务部分和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报送财务陈述,并将财务陈述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和员工有权催促单位准时实施下列责任:
(一)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挂号或许改变、刊出挂号;
(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搬运或许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催促受托付银行及时处理托付合同约好的事务。
受托付银行应当按照托付合同的约好,定时向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供给有关的事务材料。
第三十六条 员工、单位有权查询自己、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受托付银行不得回绝。
员工、单位对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贰言的,能够请求受托付银行复核;对复核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请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从头复核。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员工有权揭露、检举、指控移用住宅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许不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违背本法令规则批阅住宅公积金运用方案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或许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责令期限改正。
第四十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责令期限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则树立住宅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则批阅员工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则运用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托付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安排处理住宅公积金金融事务的;
(五)未树立员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发放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用凭据的;
(七)未按照规则用住宅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移用住宅公积金的,由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处理职权,追回移用的住宅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移用或许同意移用住宅公积金的人民政府担任人和政府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关于移用公款罪或许其他罪的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违背财务法规的,由财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向别人供给担保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宅公积金监督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由国务院财务部分商国务院缔造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第四十六条 本法令实施前没有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和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法令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缴存挂号,并到受托付银行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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