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导致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要怎么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5 14:44浏览量:223

很多家庭由于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琐事,导致夫妻矛盾日益激化,最后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那么因家庭琐事导致离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要怎么分割?下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看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蔺某与牛某于2006年6月6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22日生育男孩牛某甲。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蔺某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并于2017年12月28日开始分居。现蔺某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双方确认婚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白银市××区房屋一套;债务有:因购买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尚有本金余额78342.83元,合同到期日为2022年7月11日,还款事宜一直由牛某负责办理。双方均认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无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蔺某与牛某在婚续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没有正确处理,导致矛盾激化,现蔺某提起离婚诉讼,牛某虽不同意离婚,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且双方自2017年12月28日开始分居,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对蔺某的离婚诉求,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经询问牛某甲,其愿意随牛某生活,故牛某甲由牛某直接抚养,蔺某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位于白银市××区房屋一套归牛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牛某偿还,牛某支付蔺某相应的财产折价款,经双方评估,蔺某认为房屋现价值40万元,牛某认为现价值33万元,根据房屋购买价款、面积等,法院酌定房屋现价值为36万元,因合同尚未到期,牛某还需因该房屋支付本金及利息,应予扣减,考虑到牛某在抚养孩子的同时需偿还贷款,法院酌定由牛某支付蔺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对牛某主张的王某的债务,蔺某不予认可;牛某主张的张某的债务,蔺某认为已还清;对于何某的债务,蔺某认可尚欠2万元,经询问何某,蔺某、牛某和牛某的父亲共欠其14万元,该笔债务无法查明具体数额且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蔺某与牛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男孩牛某甲由牛某直接抚养,蔺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从2018年10月起支付至孩子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位于白银市××区房屋一套归牛某所有,牛某支付蔺某财产折价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用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贷款78342.83元由牛某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蔺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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