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的时候,不要走这些弯路了

来源:听讼网2019-01-21 16:51浏览量:927

(听讼网)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房子算是比较让人头痛的问题,但本来买到房子应该很开心,却还有人在给房子装修的过程中,房屋装修合同为什么会引起纠纷,产生了许多装修纠纷难以解决。面对这种情况也真是脑壳疼。

<a href=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了,怎么处理呢" src="https://c5-cdn.tingsonglaw.com/up/all/20190121/f7817a3ee5b037bd22cbfe27c30f0a8f.jpg" style="height:291px; width:450px" />

就在前段事件,涂某与舒某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他们也约定了由舒某对涂某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平湖熙璟城购物中心三楼305号铺位进行装修。舒某找来夏某从事该装修项目的水电工程,刚好看到了法律咨询关于报告的事宜,就这样过了几天,夏某在该店铺装修时摔伤,其实房屋装修合同上面也是有说明的,在摔伤后,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2月3日出院,住院15天,医嘱全休一个月。陆陆续续的等了一个多月后,夏某委托广东当地的一个鉴定所搞到了一个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夏某伤后误工期150天、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另,舒某与夏某均无装修施工资质。面对这种问题,涂某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生活有的时候让人为难,听讼网杨晓琼律师倒是这样认为的,夏某为程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之前也有一个报道说道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想想也算是比较心累,夏某作为成年人从事劳务时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涂某作为店铺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应当知道被告舒某没有从事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舒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条例说道,实践报告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涂某依法应当对舒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事情现在想想都觉得不可思议。

其实我们的生活当中,谁都希望家庭装修得时候既省钱又好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省钱要省到点子上,在家庭装修中业主应该知道有些钱是不能省的,不然会对日后的生活增添不少的麻烦。如果这步棋不走好的话,那后面的路就会更难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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