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驾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7 03:47浏览量:717
驾驭员无证驾驭,肇过后逃逸,并找人滥竽充数,关于这种景象,保险公司要不要承当补偿职责?无锡市南长区法院近来审结了这起案子,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人身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2009年3月,王某无证驾驭轿车,搭载刘某,遇无证驾驭未依法挂号的机动三轮车的陆某追尾,陆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事发后,王某弃车逃离现场,并教唆徐某、刘某作伪证。
死者陆某的家族起诉称,王某无证驾驭、肇过后逃逸,致陆某受伤并逝世,应负事端全责。刘某、徐某作伪证,应负连带补偿职责。故要求王某、刘某、徐某、保险公司补偿各项费用合计61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为无证驾驭,事发后逃逸,并找人滥竽充数,因而保险公司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驭,其行为是形成事端的直接原因;死者陆某无证驾驭无牌车辆,其行为也是形成事端的直接原因,故王某、陆某应负事端的平等职责,由此王某应承当50%的补偿职责。刘某、徐某并非本起交通事端中的侵权人,虽作伪证,但不该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定见,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撑。主审法官说,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无证驾驭闯祸逃逸景象下仅可革除保险公司对产业危害的补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人身危害补偿的豁免权。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获得对闯祸人的追偿权,这一准则规划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由保险公司补偿12万元,由王某补偿余款的50%共22万余元。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的补偿额已实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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