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18:48浏览量:507
尽管我国路途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各种交通规则不断出台,可是仍然有交通事端发作,当发作交通事端的时分怎样确认是谁的职责,交通事端职责区分依据是什么,听讼网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为你具体交通事端职责区分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端职责区分的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1、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依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
2、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交通事端的,依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4、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二、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非必须职责、平等职责四种。
悉数职责与无职责
在交通事端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职责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职责。负悉数职责的景象首要有以下几种:
1、依据《路途交通处理程序规则》第46条第1款之规则,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负悉数职责,他方无职责;
2、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则: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形成交通事端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悉数职责,其他方不负交通事端职责;
3、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施行法令》第92条、《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20条之规则: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应当负悉数职责;
4、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则: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应当负悉数职责;
5、依据《路途交通处理方法》第21条之规则:各方均无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事端以外的,各方均无职责。
首要职责与非必须职责
一般来说,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一起导致交通事端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较大的,承当首要职责,但在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端的非必须原因,承当非必须职责。
1、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若事端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依据各安闲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的巨细来确认首要职责或非必须职责。
2、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首要职责,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非必须职责。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后为当即泊车,为维护现场,致使事端根本现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当首要职责。
平等职责
一般来说,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适当的,负平等职责。
1、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若事端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依据各安闲交通事端中的效果根本适当;
2、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则,发作交通事端,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负平等职责。
3、发作交通事端后为当即泊车,为维护现场,致使事端现实无法查实的,负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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