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变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0 11:05浏览量:2999
《团体合同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两边约好的停止条件呈现,即行停止。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从头签定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两边洽谈代表洽谈一致,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吞并、闭幕、破产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实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实行或部分无法实行的;
(三)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约好的改变或免除条件呈现的;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一条 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适用本规则的团体洽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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