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02:15浏览量:2345
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世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因为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维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别的实益。本文将由听讼网小编来给我们介绍一下非婚子女的规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由此看来,非婚子女应的抚育权确认能够和婚生子女相同。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也就是说,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抚育的详细方法为: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 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二、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晦气影响的,能够允许。
三、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 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着晦气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爸爸妈妈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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