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5 18:27浏览量:2197

原告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侠,总裁。
托付代理人巩沙,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左权,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爱文,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钧,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华裔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刚,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刘建析,海南华裔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刚,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段刚,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职责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刘建析,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职责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造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
法定代表人仇福宪,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王家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黄兴,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第三人海南华裔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裔)、第三人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金都侨业)、第三人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造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筒称金马房产)托付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巩沙、左权,被告光大银行的托付代理人李爱文、李钧,第三人金都侨业的托付代理人刘建析、段刚,第三人金马房产的托付代理人王家路、黄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长城公司诉称,1995年末,我公司和中国出资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投行营业部,现已被光大银行吞并)、第三人海南华裔签定了托付告贷协议,约好,由我公司托付投行营业部贷放给海南华裔美元1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9%。告贷到期后,海南华裔仅在1996年12月31日付出我公司750万元外,其他告贷本息一向未能归还。截止到1999年7月,其共拖欠本金美元1000万元、利息约美元194万元。另,我公司曾要求海南华裔供给告贷担保。海南华裔赞同用其子公司—金都侨业在北京阳光广场项目上享有的房产权益做典当。在实践处理手续过程中,海南华裔提出其在北京阳光广场所享有的仅仅预售权益,所以只能用其和阳光广场的开发商签定预售合同的方法处理典当手续。我公司赞同上述做法,并和阳光广场的开发商金马房产签署了房子预售合同和相关的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金马房产承认我公司已向其付出美元1000万元的房款,并已一次付清,其意图是证明一旦海南华裔未能归还美元1000万元的告贷本息,我公司则可享有预售合同项下的房产权益。在托付告贷到期后,我公司屡次向金马房产建议预售合同项下的房产权益,但金马房产一向以合同已报废为由不予理睬。1998年4月,金都侨业许诺在同年6月底之前归还委贷的本息。综上,我公司以为我公司和海南华裔告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金马房产和我公司以签定预售方法的典当合同,因为未能处理典当手续,金马房产应该承当因典当无效而导致的差错补偿职责。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海南华裔、金都侨业、金马房产归还上述欠款本息、罚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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