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背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04:04浏览量:2040
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收据行为,是收据权力搬运的重要方法。
背书从按意图能够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的背书,二对错转让背书,即以建立托付收款或收据质押为意图的背书。
除现金银行汇票以外,银行汇票均能够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当确保对这以背工所持汇票付款的职责。背书人在收据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回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许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利率核算的利息;(三)获得有关回绝证明和宣布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称号;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收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托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力代背书人行使被托付的收据权力。可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收据权力。
收据出票人在收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不得转让(损失流通性)。其直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托付收款的收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收据背书人在收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这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这以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于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范围内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收据上的效能。将收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许将收据金额别离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汇票被回绝付款或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当收据职责。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越出票金额的实践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践结算金额或实践结算金额超越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应当记载在收据的反面或许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收据的正面。背书栏不足背书的,能够运用一致格局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上规则的粘接处。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收据和粘单张贴处签章。假如背书记载在收据的正面,背书无效。由于背书记载在收据正面,将无法承认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仍是承兑行为,仍是确保行为,因此也不能承认该签章的效能。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