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3:58浏览量:1043
【案情】
2012年端午节的一天,曹某(9岁)与弟弟二人到外婆家大院内玩,黄某、夏某(均为未成年人)从曹某外婆家门口路过。两边儿童因玩陀螺发作争执,彼此扔小石子。曹某被迎面飞来的石子击中左眼,遂双手捂住眼睛边哭边骂。黄某、夏某见状,当即脱离。曹某家长得知孩子左眼被打伤后,便送到医院医治,被确诊为外伤性白内障,并进行了手术。四个月后,曹某的爸爸妈妈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补偿全部经济损失。
黄某、夏某二被告署理人均辩称,原告受伤是几个孩子相互扔石子形成的,原告没有根据证明打伤曹某左眼的石子是自己的孩子扔的,说不定仍是曹某的弟弟扔的,故原告要求他们承当职责没有理由。
【不合】
在处理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没有根据证明二被告谁打伤曹某左眼,建议曹某受伤是其弟弟扔的石子所形成的,故二被告不该承当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曹某是被二被告扔的石子击伤,二被告彼此作用一起危害了原告,危害成果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关系,应承当民事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一起风险行为,又称准一起风险行为。所谓一起风险行为是指数人施行的行为均有形成别人危害的风险性,而且形成了实践危害,但不能承认谁是真实加害人,因此依法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侵权行为。
1、一起风险行为主体具有复数性,即二人以上,但主体之间对加害行为没有一起的意思联络,缺少一起的知道。
尽管就每一个行为人而言,其片面上对施行加害行为各自存在成心或许过错,但彼此之间并无一起的危害方案,而是各自独登时施行了风险行为,关于危害成果没有一起的知道和志愿。
2、一起施行风险行为
何为“风险行为”?根据条文规定是指“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行为”。为何说“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而不表述为“危害”别人人身、产业安全?原因在于尽管每一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导致别人人身危害或许产业损失的或许性,且实践已形成了别人人身或产业危害,但有实践标明,仅其间之一或部分人的行为所形成的,其别人的行为并未形成该危害。例如,深夜,甲、乙、丙、丁四人在十层楼顶向下扔啤酒瓶,成果一酒瓶将一路人砸伤。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足以形成路上别人人身、产业的危害,但不能承认是谁扔的瓶子将路人砸伤。此种行为,即属风险行为。故风险行为是指各行为人施行了性质相同的或许危及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仅其间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形成危害成果,很难或不能承认谁是真实的致害人,法令为救助受害人的利益,将各行为人的行为视为一个全体,即一起风险行为。
何为“一起风险”? 条文中清晰表述为“二人以上施行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行为”,未用“一起”一词,即标明立法者以为其既非意思一起,也非行为相关一起。理论上称其为“一起风险行为”,依王泽鉴先生的观念,乃在于表明数危害别人权力的行为,应具有必定的相关,始足建立连带职责。
3、一人或许数人的行为已形成危害成果
具有风险行为性的一起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在一起风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一起风险行为的风险尽管是一种或许性;但就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风险性现已转化为实践的、客观的危害成果,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与危害实践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一起风险行为与危害成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一起风险行为。
4、加害人不明
加害人不明是指一起风险行为人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实践形成危害成果,但究竟是数人中谁的行为实践形成危害成果的,其实践难以承认。各风险行为人的行为都有或许形成实践的危害成果,但不能切当地证明谁的行为与该危害成果有因果关系。假如加害人承认,便是独自侵权或一起加害了。
本案中,原告眼睛受伤是因为被告二人抛掷石子所为,危害成果与二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尽管不知道详细的危害行为人是谁,但二被告的行为均有或许导致危害成果的发作。因为知道方面的主客观约束,无论是受害人仍是法院都无法承认到底是谁的行为形成了受害人的危害。真实的加害人是一起风险行为人中的一个或许一部分,可是无法承认到底是哪一个或许哪一部分。所以本案中,二被告抛掷石子的的行为,归于一起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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