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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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
第 19 号
  《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实施办法》现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差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等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差遣行政答应的请求受理、查看同意以及相关的监督查看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担任对全国的劳务差遣行政答应作业进行监督辅导。
县级以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确认的答应统辖分工,担任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差遣行政答应作业以及相关的监督查看。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实施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应当遵从权责一致、揭露公平、优质高效的准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工作场所、网站上发布劳务差遣行政答应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获得答应的劳务差遣单位名单及其答应改动、连续、撤消、撤消、刊出等状况。
第二章 劳务差遣行政答应
第六条 运营劳务差遣事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答应统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以下称答应机关)依法请求行政答应。
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劳务差遣事务。
第七条 请求运营劳务差遣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事务相适应的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三)有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劳务差遣处理制度;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请求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请求人应当向答应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请求书;
(二)营业执照或许《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安排出具的验资陈述或许财政审计陈述;
(四)运营场所的运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事务相适应的工作设备设备、信息处理体系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差遣处理制度,包含劳作合同、劳作报酬、社会保险、作业时间、歇息度假、劳作纪律等与劳作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差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答应机关收到请求资料后,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
(二)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了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答应请求。
第十条 答应机关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决议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议书》,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一条 答应机关决议受理请求的,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查看。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求对请求资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答应机关应当指使2名以上作业人员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答应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答应的决议。20个作业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行政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延伸10个作业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
第十三条 请求人的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答应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答应的书面决议,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告诉请求人收取《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
请求人的请求不契合法定条件的,答应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答应的书面决议,阐明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四条 《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应当载明单位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答应运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
《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一致拟定款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担任印制、免费发放和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务差遣单位获得《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差遣单位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或许注册资本等改动的,应当向答应机关提出改动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答应机关应当自收到改动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依法处理改动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或许在原《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上予以注明;不契合法定条件的,答应机关应当自收到改动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作出不予改动的书面决议,并阐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差遣单位分立、兼并后继续存续,其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或许注册资本等改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实行。
劳务差遣单位分立、兼并后建立新公司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头请求劳务差遣行政答应。
第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需求连续行政答应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答应机关提出连续行政答应的书面请求,并提交3年以来的根本运营状况;劳务差遣单位逾期提出连续行政答应的书面请求的,依照新请求运营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处理。
第十九条 答应机关应当依据劳务差遣单位的连续请求,在该行政答应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议;逾期未作决议的,视为准予连续。
准予连续行政答应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
第二十条 劳务差遣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答应机关应当自收到连续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作出不予连续书面决议,并阐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差遣运营状况陈述或许提交虚伪劳务差遣运营状况陈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在一个行政答应期限内遭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差遣单位建立子公司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答应机关请求行政答应;劳务差遣单位建立分公司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应当书面陈述答应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存案。
第三章 监督查看
第二十二条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答应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差遣运营状况陈述,照实陈述下列事项:
(一)运营状况以及上年度财政审计陈述;
(二)被差遣劳作者人数以及缔结劳作合同、参与工会的状况;
(三)向被差遣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状况;
(四)被差遣劳作者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五)被差遣劳作者派往的用工单位、差遣数量、差遣期限、用工岗位的状况;
(六)与用工单位缔结的劳务差遣协议状况以及用工单位实行法定责任的状况;
(七)建立子公司、分公司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建立的子公司或许分公司,应当向处理答应或许存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差遣运营状况陈述。
第二十三条 答应机关应当对劳务差遣单位提交的年度运营状况陈述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差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成果和监督状况载入企业信用记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答应机关或许其上级行政机关,能够撤消劳务差遣行政答应:
(一)答应机关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契合条件的请求人发放《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发放《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的;
(四)依法能够撤消行政答应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五条 请求人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提交虚伪资料请求行政答应的,答应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答应。
劳务差遣单位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提交虚伪资料获得行政答应的,答应机关应当予以撤消。被撤消行政答应的劳务差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劳务差遣行政答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答应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刊出手续:
(一)《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有效期届满,劳务差遣单位未请求连续的,或许连续请求未被同意的;
(二)劳务差遣单位依法中止的;
(三)劳务差遣行政答应依法被撤消,或许《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依法被撤消的;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应当刊出行政答应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七条 劳务差遣单位向答应机关请求刊出劳务差遣行政答应的,应当提交现已依法处理与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资料,答应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状况后处理刊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差遣行政答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告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发放《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或许逾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的;
(二)对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许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议的;
(三)在处理行政答应、实施监督查看作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讨取或许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实行监督责任或许监督不力,形成严重后果的。
答应机关违法实实施政答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未经答应,私行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差遣单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有关劳务差遣规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撤消其《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
第三十三条 劳务差遣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抹、倒卖、租借、出借《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劳务差遣运营答应证》的;
(二)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提交虚伪资料获得劳务差遣行政答应的;
(三)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务差遣行政答应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务差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缔结的劳作合同和劳务差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决议》实行。
本办法实施前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获得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后,方可运营新的劳务差遣事务;本办法实施后未获得劳务差遣行政答应的,不得运营新的劳务差遣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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