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居住时车却丢了,该怎么有效维权处理

来源:听讼网2019-01-02 16:51浏览量:414

听讼网)摩托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代步工具,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那就是关于摩托车被盗的问题,然而有的时候在酒店居住的时候,摩托车却被盗了,武汉律师网陪你看看这怎么解决?

停靠在酒店门外的摩托车

刘某购买了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并在购买不久后进行了车辆登记。某日刘某登记入住某酒店,在停放其驾驶的摩托车时,被酒店工作人员告知酒店院内的停车位只提供给四轮机动车停放,不提供二轮摩托车停放,故刘某将其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酒店工作人员对刘某停放摩托车于人行道的行为未告知其风险。刘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向酒店反映,交通新规也是之前说明了一些,酒店却认为其已在酒店后院停车场的墙边贴了“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停车警示》,刘某摩托车被盗与酒店无关,难道此时刘某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这种情况可不是这样解决的,为此,听讼网杨晓琼律师认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这个时候还是需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刘某与酒店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除提供住宿服务外,还应当一并提供与住宿必须的相关服务。酒店针对这一事件,在交通新规上面做了什么阐述,酒店具备向顾客提供停车服务的情况下却以刘某驾驶的车辆为二轮摩托车为由拒绝其停车要求,系对自身法定附随义务的免除,该免除事由因人而异,系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对待,依法应属无效。刘某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大堂门口的人行道上,该区域亦属于酒店管控和看守的范围,酒店此时有义务告知刘某停车于此处的风险,但却并未告知,因而刘某有权要求酒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行为还是需要承担的,同时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共通道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相应的认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门在外,大家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物,但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故意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实际上损害的是自己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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