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08:01浏览量:1851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对1989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正。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现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适用解说》),对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说性规矩。因为《适用解说》只就有关亟待处理的问题加以清晰,修正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规模、审理程序、被告资历、申述期限、裁判方法以及恳求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必定差异,新旧法令规范的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含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考虑和研讨,以供审判实践中参阅。
一、关于申述期限问题
1、申述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申述期限从本来“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矩愈加有利于维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申述讼,依照常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矩没有超越申述期限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六个月申述期限的规矩。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申述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矩,申述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依照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矩,相对人的申述期限应当延伸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申述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实行解说》)第四十一条规矩:“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说》对此问题未予触及。在修正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一度将上述司法解说的内容归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求解说阐明等原因未作规矩。
在起草《适用解说》过程中,对“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年”的规矩是否持续适用,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不该当持续适用。首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申述期限从三个月延伸为六个月,现已充沛维护了当事人诉权,假如持续适用《实行解说》中有关“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年”的规矩,晦气于行政法令关系赶快安稳。且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申述期限的规矩是揭露的,也是清晰的,不管相对人是否知晓,法令一经发布就应当严格实行。另一种观念以为,应当持续适用。首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奉告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奉告行政相对人诉权和申述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从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有必要实行的责任。行政机关未奉告诉权和申述期限,则应该承当相应的晦气成果。《实行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矩正是根据这样的考虑,表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力和意图,这一规矩应当持续坚持。二是假如对行政机关奉告和不奉告的成果不作区别,而是一概适用六个月申述期限,实践中简略呈现躲避法令损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的现象,既晦气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晦气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诉权,是本次修法杰出着重并坚持的一项准则,假如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申述期限实际上比本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准则相悖,也简略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对立。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必守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仍是当事人的法治认识都有待前进,《实行解说》第四十一条关于“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年”的规矩,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说》规矩的精力是一起的,依然应当在实践中持续适用。当然,跟着全社会法治水平的前进,往后在对法令和司法解说进行修订时,是否有必要持续实行这一规矩,到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挑选。
3、不作为申述期限的适用
新旧行政诉讼法和《实行解说》均未直接规矩不作为的申述期限。既往实践中,因为有些行政不作为一直处于连续状况,难以确定申述期限的核算起点,因而只需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回绝或许清晰不实行责任的书面决议,相对人能够随时提申述讼,往往不受申述期限束缚。也有的参照作为类行为的申述期限来把握,存在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在起草《适用解说》过程中,不少地方呼吁应当对此加以清晰。该解说第四条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矩,对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申述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条规矩首要根据以下考虑:一是申述期限的功用之一,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申述期限过长晦气于行政管理次序的赶快安稳;二是有利于一致行政不作为申述期限的规范;三是依恳求的不作为,即便恳求人在六个月内没有提申述讼,许多情况下依然能够经过再次恳求发动行政程序,从而发动复议和诉讼程序,因而对不作为按六个月申述期限实行,一般不会影响相对人恳求和诉讼权力的行使。
需求阐明的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紧迫情况下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不实行的,不受“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的束缚,当事人能够随时申述。当然,因为行政机关不实行责任的形态万千,许多不作为实际上也不会奉告当事人诉权和申述期限,这就存在是否适用《实行解说》第四十一条“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年”的规矩问题。笔者以为,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现已清晰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适用解说》第四条也现已对不作为案子规矩了六个月的申述期限。这些现已彻底能够维护当事人提申述讼的权力,“法令不维护权力上的睡觉者”,故不宜再参照适用“申述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二年”的规矩。特别是作出这种准则安排,并不会对诉权行使形成影响,因为即便未能在“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申述讼,相对人仍可随时向行政机关再次提出恳求,重新发动行政程序;如行政机关不实行的,相对人仍可依法提申述讼。
4、特别规矩的申述期限适用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矩,法令对申述期限有特别规矩的,从其规矩。如行政复议法、邮政法、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等规矩的十五日申述期限;森林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等规矩的三十日申述期限;专利法规矩的三个月申述期限等。但凡法令有这些特别规矩的,应当依照法令规矩的期限实行。
二、关于审理和裁判的法令适用问题
1、审理期限
旧行政诉讼法规矩的审理期限,一审为三个月,二审为两个月,新行政诉讼法别离延伸为六个月、三个月。因为审理期限是对法院本身的要求,应当从严把握,《适用解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矩:“5月1日前没有审结的案子,审理期限适用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矩。”这意味着新法施行后对没有审结的案子,一审应当在三个月内、二审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2、已完结程序性事项的效能
《适用解说》第二款规矩,依照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现已完结的程序事项,依然有用。即无论是一审、二审仍是恳求再审程序,无论是当事人仍是法院,准则上均不得否定在5月1日前现已进行的程序的效能,并受其束缚。
3、没有审结的一审案子法令适用
“实体从旧,程序重新”是法令适用的一般准则,但实践中对何为实体问题、实体规矩,何为程序问题、程序规矩,常有不同了解。行政诉讼法尽管首要是有关诉讼程序的法令规范,但其间关于原告资历、受案规模、根据规矩等仍具有必定实体性。因而,也就不能简略地说悉数适用或许悉数不适用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对5月1日前现已立案,但没有审结(有的乃至是现已庭审没有宣判)的案子,终究应当是适用新法仍是旧法进行裁判,相同存在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已然现已根据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审理乃至现已庭审完毕,就应当适用旧行政诉讼法裁判。并且新法在诸多方面发作了改动,假如适用新法裁判,可能会呈现庭审时未予考虑的要素却影响了裁判成果。另一种定见以为,案子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品种等归于法院裁判职权的专属事项,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规矩作出裁判。即只需是5月1日前未审结的,都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进行裁判。
应当说,上述两种观念均有必定道理。新旧法令的适用问题既是一个法理问题,也是一个司法方针的挑选问题。笔者归纳考虑各种要素后以为,后一种定见更为合理。首要理由为:一是就行政诉讼而言,所谓的“实体从旧,程序重新”准则,首要是指判别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范应当“从旧”,须依照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令规范来判别;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程序和裁判方法的挑选,一般说来并不直接影响合法性点评规范问题,能够“重新”适用审理和裁判的规矩。二是行政诉讼法部分规矩尽管具有实体内容性质,但总体上仍是程序法。司法裁判权的实质是处理胶葛的手法,案子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品种等适用新法,往往会有利于增强胶葛处理的作用。三是新行政诉讼法尽管在裁判方法和裁判主文上有必定改动,但合法性检查准则和规范却并无改动。即便给付之诉、责任之诉、承认之诉等裁判方法,较之旧行政诉讼法有所丰厚和完善,也仅仅裁判类型和审理强度的改动,并不触及检查规范的改动。四是从案子的数量上看,此类案子并不会太多,且只会在过渡期内呈现,适用新法裁判更有利于表现法令的更新与前进,更契合法治的发展方向。
4、未结二审、再审案子的法令适用
无论是二审仍是再审程序,均是对人民法院现已作出的一审或许收效裁判进行的审判,而对原审裁判的点评只能是根据原裁判作出时的旧行政诉讼法,而不能适用在二审、再审程序时才收效的新行政诉讼法。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适用旧行政诉讼法裁判的行政一审案子引发的上诉、恳求再审时,应当适用旧行政诉讼法。旧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矩或许显着不宜适用的条款在外。
5、新旧法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凡需求表述新旧行政诉讼法的,能够别离表述为“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引证详细条文时,别离表述为“根据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
三、关于违背诉讼纪律行为的制裁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加大了对波折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一些制裁方法和制裁手法是旧行政诉讼法没有规矩的。关于没有审结的案子,只需当事人违背诉讼纪律的行为是发作在5月1日后,就应当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处理。即便是人民法院适用旧行政诉讼法审理二审或许再审案子,也能够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在5月1日后施行的违背诉讼次序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关于复议机关做一起被告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适用解说》第七条规矩:“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原告只申述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许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一起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说》只对复议机关做一起被告作了规矩,未清晰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的时刻边界。复议机关于5月1日前作出复议决议,当事人于5月1日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应将复议机关列为一起被告,5月1日前立案受理时未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5月1日后是否要追加复议机关为被告,都应当加以清晰。对此,一种定见以为,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说均是5月1日起施行,只需人民法院在5月1日后立案,就应当实行新行政诉讼法,能够将复议机关列为一起被告。另一种定见以为,复议机关成为一起被告,不该当取决于人民法院立案时刻,而应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时刻为基准。从上述观念看,与其说复议机关做被告是实体问题,不如说是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问题。已然依照常行政诉讼法现已完结的程序事项依然有用,人民法院在5月1日前依照常行政诉讼法规矩现已立案的,即便是在5月1日之后案子仍在审理,也不宜再追加复议机关为一起被告。但5月1日之后立案的,即便复议决议是在5月1日前作出,人民法院也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等规矩,将复议机关列为一起被告。
需求阐明的是,与《实行解说》第七条将改动现实根据和适用法令也作为改动复议成果的规矩不同,《适用解说》改动了对复议机关保持行为的确定规范,即只要改动原行政行为处理成果的,才视为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因而,无论是根据《实行解说》仍是《适用解说》,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现实根据或许适用法令的但未改动原行政行为处理成果的,复议机关都应当作为一起被告。
五、关于新准则新规矩的适用问题
与旧行政诉讼法比较,新行政诉讼法还规矩了当事人在行政案子中,能够一起恳求处理相关民事争议,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起进行检查。此两种准则并不触及合法性检查规范的改动,仅仅为人民法院的审理目标和方法增加了新的内容。因而,准则上只需是在5月1日前现已受理但没有审结的一审案子,当事人均可根据新行政诉讼法恳求一起处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许恳求一起检查规范性文件。根据《适用解说》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矩,不管是一起恳求处理相关民事争议,仍是恳求对规范性文件一起进行检查,都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而,在5月1日前现已开庭审理或许法庭调查现已完毕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一起审理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矩的相关民事争议,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一起检查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矩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该支撑。
六、关于恳求再审问题
1、恳求再审期限的联接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收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恳求再审的期限规矩是不同的。《实行解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矩“当事人恳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能后二年内提出”。《适用解说》第二十四条规矩:“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或许调解书发作法令效能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5月1日曾经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恳求再审的期限,应当依照常行政诉讼法和《实行解说》第七十三条规矩的二年恳求再审期限实行。当事人假如在5月1日后恳求再审,则应当实行六个月的期限。即二年的恳求再审期限在2015年10月31日没有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如在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届满二年的,则按届满时日期核算。
当然,5月1日前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或许调解书具有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矩景象以及第三项规矩的伪造根据景象的,当事人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上述景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
2、超越法定期限的再审恳求处理
5月1日后,当事人对2013年5月1日前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或许调解书恳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一般应视为申述信访,一般不作为再审恳求立案。当然,当事人对超越法定恳求期限的收效裁判不能恳求再审,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能够自动发现违法裁判。在特别和单个情况下,作出收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矩,发动再审或许提审程序。
3、恳求再审的法院
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矩:“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实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矩:“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实行。”这就将受理再审恳求的法院从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修正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因而, 5月1日之后作出的收效裁判,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恳求再审。
4、恳求查看监督
跟着再审准则改革和再审路线图的建立,行政诉讼现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再审”和“一次再审”准则。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矩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依然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恳求再审,能够经过查看监督方法寻求救助。《适用解说》第二十五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查看院恳求抗诉或许查看主张:(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恳求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恳求作出裁决的;(三)再审判定、裁决有显着过错的。该条规矩既为当事人供给了救助途径,也能够较好地处理少量当事人缠讼缠访现象。
七、关于原有司法解说的效能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诉讼方面的司法解说。这些司法解说的内容,部分被新行政诉讼法吸收,部分被《适用解说》所吸收。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说》5月1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说》规矩不一起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说》规矩不抵触的,仍能够持续适用。一起,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国家赔偿有所不同,但在新旧法令的联接问题上,相同存在共性。因而,在新旧行政诉讼法的联接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等司法解说的规矩,相同具有必定的参照学习价值。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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