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拆迁补偿还有份吗?

来源:听讼网2019-03-13 15:25浏览量:964

(听讼网)俗话说得好:拆迁之后,一步登天。随着社会发展,城市扩大,许多人都眼巴巴地盼着什么时候拆迁能到自己家门口。因为这样不仅能获得高额的拆迁补偿款,更有可能改变一家人的命运。离婚协议书2019当中,但但是突然到来的巨额财富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家住武汉市江岸区的杨某最近就遇上了烦心事,已离婚多年的前夫向其提出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彭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0年1月5日登记结婚。1991年12月11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1、女儿彭某某由女方负责抚育,男方每月负担彭某某生活费500元(每半年付一次);2、现台北一村112号二室一厅住房(系公房)归女方杨某使用,男方迁出另谋居住;3、考虑女方无业,婚姻法律在线咨询网里面为照顾生活出发,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生活抚养费50,000元;4、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台北一村112号住房内现有设施、家具、家用电器等全部留给女儿和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书2019出来后,此后,双方领取《离婚证》,在财产处理一栏中记载现住房二室一厅及家庭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2012年4月14日,杨某向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支付14,323元公房房改款,用于购买台北一村XX号房屋产权。2013年12月27日,杨某就台北一村XX号房屋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927,485.68元。

像上面说的这种情况,彭某以双方离婚时台北一村住房为公房,不能进行分割,且约定杨某拥有的是使用权。现该房屋产权已经明确,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否得到支持呢?

听讼网的杨晓琼律师分析说,公房是指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居住人没有产权的房屋。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由杨某使用,并在离婚证上记载归女方所有,并未分割所有权,但因涉案房屋当时系公房,双方仅仅享有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的内容,可以认定彭某在离婚时已放弃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另涉案房屋的住房证记载的承租人为杨某,此后杨某通过房改购买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并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获得征收补偿款,均系离婚后发生,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彭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利益,会让多少亲人相互为难。都说放不下利益的人,始终成不了大事,和亲人之间都过分计较,如何与他人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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