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23:54浏览量:229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因公司闭幕而清算,清算组在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后,发现公司产业缺乏清偿债务的,应当当即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公司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则,是因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就会呈现债务人不能足额受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则的民事权利维护准则和民事权利处置准则,除了债务人赞同和经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任何人无权悉数或许部分掠夺债务人对债务的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非自愿的状况下,清算组无权使债务人的债务不能足额受偿。只要人民法院的破产还账程序,才有权革除或部分革除公司对债务人的还账责任;而且也只要经过破产还账程序,才干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公正受偿。假如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不实行请求公司破产还账的责任,又不能足额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便构成对债务人产业权利的侵略。
在公司特别清算进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产业缺乏清偿债务,特别清算程序无法持续进行时,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则处理,仍是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然后进入破产还账程序?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规则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笔者以为,我国内地的公司清算准则与台湾地区的公司清算准则,在法律规则上有很大的不同,对法院在特别清算中权利的规则也不相同,因而,内地公司特别清算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产业缺乏清偿债务的,不宜由法院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而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则,由清算组向法院请求宣告公司破产。这是因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对公司的特别清算,法院只担任对清算程序是否发动、是否停止和完结进行检查,并指定清算组成员。法院并不介入详细清算进程,对被清算公司是否“产业缺乏清偿债务”并不了解,没有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的根底。在公司特别清算中,清算组是依照一般清算的程序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算中有很大的独立性,对被清算公司的产业状况也比较了解,因而,当清算组发现公司产业缺乏清偿债务的,由清算组请求公司破产比较适合。
当公司清算进程中呈现法律规则的状况,特别清算程序需求转换为破产还账程序时,是由本来的清算组持续实行清算责任,仍是依照企业破产还账程序从头建立清算组?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业务移送给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规则,特别清算中的清算组是不能持续实行清算责任的。笔者以为,公司法的这一规则,是针对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一切清算程序作出的,并未差异一般清算、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建立状况的不同,因而,是有缺点的。因为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建立的,而破产清算的清算组也是由法院指定建立,因而,假如特别清算的清算组成员胜任,在破产清算中应当予以保存。别的,能够依据破产清算的需求,替换和添加清算组成员。这既契合两种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均由法院指定组成的共性特色,也有利于坚持清算作业的连续性。
人民法院报·蔡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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