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9 18:17浏览量:622
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金怎么核算?劳作合同法中规则:用人单位无故免除合同应该付出劳作者补相当于自己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赔偿金,请问一个月薪酬包含哪些薪酬?是否应该理解为自己一个月一切薪酬收入总和(不包含加班薪酬)?我公司每月薪酬均在下月20日今后才发放一部分(合同约好薪酬发放在次月15日曾经),而另一部分有时会拖欠2-3个月不等,因为公司的薪酬是不固定且保密的,行政及财政每月也没有一个明细的薪酬单给职工。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原劳作部发布的《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1995年1月1日起履行)第十一条规则:“本方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薪酬核算规范是指企业正常出产情况下劳作者免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1995年1月1日起履行的原劳作部《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则:“本规则所称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作合同的规则,以各种方式付出给劳作者的薪酬酬劳。”而原劳作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明确规则:“劳作法中的‘薪酬’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或劳作合同的约好,以钱银方式直接付出给本单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一般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延伸工作时间的薪酬酬劳以及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等。‘薪酬’是劳作者劳作收入的首要组成部分。劳作者的以下劳作收入不属于薪酬规模:(1)单位付出给劳作者自己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日子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等;(2)劳作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付出给劳作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则未列入薪酬总额的各种劳作酬劳及其他劳作收入,如依据国家规则发放的发明发明奖、国家星火奖、天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善奖、中华技术大奖等,以及稿酬、讲课费、翻译费等。”依据上述规则,经济补偿金的薪酬核算规范应为免除劳作合同前12个月内从单位所取得的悉数收入核算得出的月平均薪酬收入,而不是月平均基本薪酬。至于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如薪酬保密等,并没有违背我国劳作法规的规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有拖欠薪酬的行为的,则是违背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能够要求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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