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关键词
内容摘要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简要案情
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内育有一女张某。婚后,张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办理房产证时直接登记在李某某、张某某两人名下,性质为共同共有。后购置了比亚迪牌轿车一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又因婚后双方的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李某某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不得已四处举债,离婚时尚欠信用卡债共计三万余元未还。2016年9月22日,双方共同签署了保证书,将两人共有的这套房屋归女儿张某所有。2016年9月29日,李某某、张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共同财产自行分割且双方无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仍未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公共债务的承担达成共识,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焦点
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保证书后,能否反悔之前的约定,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
具体解析
本案中,关于房屋,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保证书已经对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所以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某某不能反悔之前的约定,因此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该房屋。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因双方在离婚登记时已经承认了婚内无共同债务,且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不能以后来又发现债务为由要求分担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车辆折价款8000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