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中的抵押担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4 14:56浏览量:1252

是债款人或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产业作典当,确保第三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完成的一种担保。供给求偿典当的典当人可所以债款人自身,也可所以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求偿典当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揽和资金假贷等事务中选用。在这些事务中,债款人往往期望在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时能够快捷地从确保人处取得金钱偿付,并防止典当物挂号的费事和忧虑典当物日后处理的不方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这时,就需求第三人向债款人供给其满意的确保担保,再由债款人向确保人供给求偿典当担保。求偿典当和本担保的恰当调配能够满意当事人的各种需求,保护买卖安全并防止担保之危险。
求偿典当与典当担保相同,也是一种物权担保。所不同的是,在求偿典当担保中,债款人或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为典当人,第三人则为典当权人。债款人或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用作求偿典当的产业可所以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假如用作典当的为动产,则应是不易损耗的财物(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那些易损耗的财物不能作为典当物的标的(如食物等)。债款人和第三人在处理求偿典当时,按照法律规则需求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应依法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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