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要求二次分割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9 15:12浏览量:623

当夫妻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调和时,为了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出现某一方将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使另一方落得人财两空。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后,若怀疑对方有隐匿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吗?下面根据一则真实案例来看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被告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至2017年7月的余额7万元;2、分割被告隐匿的住房公积金至2017年7月的余额62000元;3、被告归还侵占女儿从2012年到2016年5月所得压岁钱1万元;4、分割被告隐匿的中天花园住房装修发票21000元;5、分割被告伪造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6、被告归还伪造中天花园住房物管费18000元债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取证,法院未支持,现要求再次分割被告隐匿、毁坏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伪造债务所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审理中原告放弃第4、6项诉讼请求,认可已经法院处理,而第一项诉讼请求实际是指除7万元外的存款,原告称不知情被告2016年离家至离婚期间的收入,推测被告不止有7万元,当时要求云岩法院调取但开庭时未谈及该款。

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当时原告已提出分割被告持有的7万元现金,被告已告知7万元已用完,其中4万元用于支付被告离婚诉讼的律师费用,原告当时也予认可律师费发票,剩余3万元用于每月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学费、中建华府房屋的按揭贷款。调解时原告也提出分割被告的公积金,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费、房产、现金、公积金、物品后,提出整体打包分割的方案,故被告不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从2013到2016年期间管理女儿的压岁钱7000元,并非原告说的1万元,被告在离婚时已提出压岁钱的要求,而被告已于2016年用该款支付女儿的英语费用17800元、舞蹈费用3260元。调解离婚时被告已向法院说明中天花园房屋装修费115126.31元并出示票据及合同,原告当时也予认可,不知原告现在提出的21000元装修发票从何而来。调解离婚时被告已向法院说明中天花园房屋未缴纳从2011年1月至2017年7月的物管费16155.5元并出示了交费通知及律师函,原告当时也确认属实,现原告又诬告被告伪造物管费,当时因法院将中天花园房屋划归被告所有,所以物管欠费也划归被告承担。云岩区法院在综合双方财产情况后提出整体解决方案,最后要原告补偿被告10多万元,原告强调其收入低要抚养小孩,故被告在法官的劝导下放弃了该补偿权利,因此调解协议第五条才约定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不再相互补偿。现原告捏造事实,对云岩区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否定、推翻无法律依据。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搬离中天花园房屋,但其至今仍强占该房屋并转移、隐匿了被告的钻戒、各类酒、集邮册和收藏的钱币共价值6万元。根据一事不再审的法律规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则原告应补偿被告房屋款117802元并承担物管费10531元并归还被告的个人财产

郭某与齐某于××××年××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郭某起诉与齐某离婚,同月支付贵州民贵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4万元,后法院判决未准许双方离婚。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郭某银行流水显示其负责偿还房贷及每月支付齐某子女学费及1000元抚养费。2017年6月郭某再次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齐某离婚,齐某答辩称要求分割郭某公积金账户余额、婚内夫妻共同存款、女儿压岁钱9000元等共同财产。2017年7月31日上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质证,法院同意出具调查令给齐某查询郭某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情况,齐某谈及郭某处有7万多元存款及孩子压岁钱7000元,郭某表示7万多元及压岁钱5000元已用于律师费、还贷。当日下午齐某与郭某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确认双方共同财产中天花园房屋、中建华府房屋、绿地联盛商铺、家具家电的归属,并确认其他财产及双方间的债权债务不再相互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齐某请求分割的财产是否为原离婚案件处理范围外郭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在2017年的离婚诉讼中齐某已提出要求分割郭某公积金账户余额、婚内夫妻共同存款、女儿压岁钱9000元等本案所诉的共同财产,且法院同意出具调查令给齐某查询郭某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情况以便分割,但后齐某放弃查询与郭某达成离婚协议,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兜底条款中确认其他财产及双方间的债权债务不再相互补偿,故应视为其放弃分割本案所诉的相应财产,现不能再主张重新分割,应按生效的法院调解书予以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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