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5 13:35浏览量:1584
一是用工单位应将运用差遣劳作者状况和差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分存案,并担任劳作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作业。
二是核对差遣单位的《劳务差遣单位挂号存案证书》、劳作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作合同等资料,并与差遣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
三是用工单位应奉告劳作者作业要求和劳作报酬,付出加班费和绩效奖金,供给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对从事同种作业的被差遣劳作者与非差遣劳作者实施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薪酬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差遣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地点地或地点职业相同或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确认。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四是供给条件,确保被差遣劳作者依法参与用工单位薪酬团体洽谈,树立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五是用工单位应依照劳务差遣协议的约好向差遣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付出凭据上予以注明。
六是劳作者在差遣期间发作工伤事故损伤的,用工单位应当帮忙差遣单位做好工伤确定申报作业。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则和劳务差遣协议约好,付出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七是用工单位运用被差遣劳作者地点岗位确需实施特别工时作业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分申报,一起奉告劳务差遣单位和被差遣劳作者。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