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德州市死亡证明相关手续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03:03浏览量:1313

  关于德州市逝世证明相关手续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程序
  1、公民逝世,城市在葬前,乡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许街坊持逝世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挂号机关申报逝世挂号,刊出户口。逝世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逝世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逝世无法获得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逝世或卫生部分不能确认是否归于正常逝世者,凭殡葬部分出具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逝世的,暂住地户口挂号机关依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馆管理人或许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名字和逝世的地址、时刻、原因等及时告诉死者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处理逝世挂号,刊出户口。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依据逝世人家族的申报,也应给予处理逝世挂号,如有可疑情节,可与逝世地的户口挂号机关联络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许过路途中逝世的人,户口挂号机关应与有关部分联络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名字、常住地和逝世原因的,应告诉死者常住地户口挂号机关作逝世挂号,刊出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现已查明的事项和逝世状况挂号备检
  证件
  处理公民逝世刊出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独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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