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7 08:48浏览量:14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27号
药品广告检查方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审议经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方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办理,确保药品广告的实在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以下简称《药品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药品办理法施行法令》)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办理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使用各种前言或许方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称号、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许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检查。
非处方药仅宣扬药品称号(含药品通用称号和药品商品称号)的,或许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扬药品称号(含药品通用称号和药品商品称号)的,无需检查。
第三条 请求检查的药品广告,契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的,方可予以经过检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办理法》;
(三)《药品办理法施行法令》;
(四)《药品广告检查发布规范》;
(五)国家有关广告办理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办理部门是药品广告检查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检查作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办理机关。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对药品广告检查机关的药品广告检查作业进行辅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检查机关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请求人有必要是具有合法资历的药品出产企业或许药品运营企业。药品运营企业作为请求人的,有必要征得药品出产企业的赞同。
请求人能够托付署理人署理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 请求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出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检查机关提出。
请求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署理组织所在地的药品广告检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 请求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检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请求的电子文件,一起提交以下实在、合法、有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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