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之后能否直接私了解决呢?听讼网给出答复

来源:听讼网2018-12-20 18:30浏览量:265

(听讼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我们这个国家,工农体算是占了80%,但是在工人当中却少不了会受伤的可能,社会对这一层级做出了保障性的工作和协议,然而部分企业却会显示私下解决。这种私下解决的方法真的有效吗?

之前我也是有一个朋友,在前几日入职四川某科技公司工作,并被派往机厂进行电工实习,四川某科技公司于2008年11月起为郭某缴纳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至2016年1月。过了几天之后,郭某电工实习时不慎被机器齿轮压伤,导致右足受伤。2009年7月12日,郭某所受伤害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09年8月28日,郭某与四川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当然了,四川某科技公司支付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元,本协议生效后,他们也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当日,四川某科技公司向郭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元。在这几日里面,郭某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提出辞职,四川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同意了辞职申请。也是在前几天,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2016年9月12日,郭某所受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八级。

说到这里,听讼网觉得这明显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协议的显失公平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郭某的工伤伤情于2016年9月12日经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工伤八级伤残应享受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享受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按11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该《协议》中所约定的“由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元”就导致“四川某特科技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结合上述约定内容,通过对郭某实得赔偿金额以及法定赔偿金额的对比可见,四川某科技公司实际得到的工伤赔偿金额不足其法定工伤待遇金额的20%,故该《协议》明显存在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

劳动合同书往往需要很多人来维护,我们在工作的时候,最好是遵守法律流程来处理和签署合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劳动者的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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