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4 20:31浏览量:419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削减用工本钱,与劳作者约好不交纳或少交纳社会保险费,并让劳作者在此类协议书上签字。劳作者迫于日子压力,惧怕回绝签字会丢掉作业,所以便在自愿不交纳或少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上签字。用人单位所以便以劳作者自愿为由,不给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或许交纳最低限额的社会保险,损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关于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约好是无效的,不能用来作为用人单位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天津市贯彻落实<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不交纳或少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两边约好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劳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法律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作者能够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
因而,假如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强制下签订了自愿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或声明,能够要求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并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
当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避免呈现劳作者成心要求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并反过来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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