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3 02:11浏览量:1819
(指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好对某一时刻节点之前的债款、债款由原股东承当,该时刻节点之后的债款、债款由新股东承当的股权转让方法)时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承债式股权转让方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公司原整体股东,经过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悉数财物方法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好时刻曾经的债款债款由原股东担任,协议约好时刻今后的债款债款由新股东担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原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
(1)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先清收债款、偿还债款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当的债款总额 原股东所回收的债款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份额。
二、其间,原股东承当的债款不包括敷衍未付股东的赢利(下同)。
(2)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款债款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款收入-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开销-原股东向公司出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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