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7 11:48浏览量:874
夫妻两人均为我国人,在美国作业时相识并成婚,这以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生育一男,儿子参加了美国国籍。
请问:1、儿子是美籍华人,假如以后来我国久居的话,他能否一起获得我国国籍?
2、将来儿子假如成婚的话,是恪守美国加州的成婚年龄,仍是恪守我国的法定成婚年龄?
3、他能否与我国出世的女孩成婚?法令上有没有作出特殊要求?
答:1、按照《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供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孩子参加了美国国籍,则不能一起具有我国国籍。假如孩子将来在我国久居,想要获得我国国籍的话,必须向我国提出参加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检查同意后,即获得我国国籍。需求留意的是,被同意参加我国国籍的,依法不得再保存外国国籍。
2、假如将来孩子要缔成婚姻的话,需求看其国籍状况。假如是美国国籍,作为美国公民,其依法应适用美国法令缔成婚姻。假如是我国国籍,当然应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缔成婚姻。至于婚姻的效能问题,美国加州对当事人婚姻效能的确定,根据婚姻订立地法令,换言之,即使是在我国成婚,在加州也是供认其婚姻效能的。
3、孩子当然能够与我国女孩成婚,不过要契合我国婚姻法规则的条件。比方去民政部门挂号,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早于20周岁,两人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两人不存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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