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再拆迁还建房的话,能够请求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2019-02-03 17:12浏览量:533

听讼网)现如今为了城市的统一建设和规划,政府会将一些房屋进行拆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分配房屋给原居民,这样的房子就称之为还建房。关于还建房的房地产纠纷也算是源源不断了,如何让自己享受服务意识呢?

张某与殷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殷某甲、二女儿殷某乙、儿子殷某丙。上世纪八十年代,殷某与张某出资购买了公房二间,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某。殷某与张某为殷某丙与刘某结婚,将猪圈、兔子屋拆除,改、扩建了二间房。刘某与殷丙就开始登记结婚后殷某却因病去世,后刘某生育一子殷某丁。某年张某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常住人口每人20平方米,独生子女凭独子证每人再加20平方米,按面积不足人口补足的方案,还建了三套房,均登记在张某名下。三年后刘某与殷丙就签订了一些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还建的房屋进行约定和处置。殷某丙表示他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离婚后,房地产纠纷殷某丁就随着原告刘某共同生活。殷某丁和刘某多次请求张某分割房屋拆迁还建后的收益,但张丽华依然是不同意了。那么殷某丁和刘某是否享有原房屋的拆迁还建的权益呢?

生活中总是很多事让我们纠结,胡金叶律师认为,原房屋是殷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系殷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张某作为户主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房屋系张某与殷某出资购买及添附,殷某去世后,殷某丙表示其并未实际继承原房屋的遗产份额。殷某丙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对原房屋的拆迁补偿收益作出约定。殷某丙在其父的遗产未实际分割前,放弃继承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刘某与殷某丁对元房屋按面积还建部分不享有权益。单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还约定面积不足,人口补足的补偿方案。因此殷某丁与刘某可对人口补足部分享有权益。

还建房往往是针对我们在生活处境不同时可能常见到的,深圳律师就能陪你查看到自己是否需要明确拆迁还建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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