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2 16:06浏览量:331

同居期间财产分配问题在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进行分配呢?下面通过真实案例来了解下这种情况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2009年同居生活至2014年,在双方同居期间,吕某某于2011年用自己的收入购买了斯巴鲁吉普车一台,将车落户在赵某某名下,吕某某因视力不佳,该车一直由赵某某使用至今。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吕某某诉讼请求赵某某归还收取的外借款人民币70000元,赵某某不认可,其亦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确认。庭审中,吕某某主张该车辆现价值人民币140000元,要求车辆归吕某某所有,吕某某返还赵某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70000元,赵某某主张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0000元,要求归赵某某所有,不同意返还吕某某车辆折价款。
法院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告吕某某在同居期间,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车辆,虽落户在被告赵某某名下,但其双方属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该车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现该车购买时双方已经处于同居关系,赵某某辩称该车辆为吕某某赠予,法院不予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将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黑J×××××斯巴鲁吉普车一台返还给原告吕某某,吕某某返给赵某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1484元,被告赵某某负担741元。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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