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特殊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6 04:04浏览量:1273
【案情】
    2007年12月,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乘机偷盗,乙听的动态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作打架,其间,与乙一同寓居的乙父丙亦吵醒起床,前来协助乙擒甲,见乙被甲卡住脖子,行将窒息,所以丙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便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依旧逃脱,后由于伤势严峻逝世。
    【不合】
    关于丙的行为怎么确定,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由于丙针对甲偷盗行为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不遭到侵略而将甲刺伤,契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确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特别正当防卫,不该承当刑事职责。由于甲入室偷盗在先,且被乙发现后预备逃逸,并与乙扭打在一同,契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掠夺罪的规则,而对此法令规则是构成特别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当刑事职责的。
    第三种定见认为,丙的行为归于防卫过当,应为过错致人逝世。由于丙针对甲的不法侵害施行正当防卫超越了显着的必要程度,但其片面上不具有损伤致甲逝世的成心,其只要对其防卫过当承当必定的职责。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是为正当防卫的法令界定。本案中,乙丙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甲正在进行偷盗的不法侵害而采纳阻止,契合这一法令规则。
    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犯偷盗、欺诈、争夺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即按掠夺罪)科罪处分。掠夺罪的转化有必要契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必要首要施行了偷盗、欺诈、争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必要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刻和手法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意图是为了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意图条件。
    别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对正在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归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即咱们往常所说的特别正当防卫,本案中甲为了抵抗抓捕而与乙扭打,现已契合转化型掠夺罪的构成条件。
    第三,尽管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则: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峻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是对正当防卫过当的规则。可是笔者认为本案中,丙在看见乙被甲卡住脖子,行将窒息的情况下,而采纳以刀刺伤甲以救出乙,其片面上并不具有损伤甲的成心,意图是为了将乙救出并避免甲逃跑,尽管客观上形成了甲逝世的结果,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则,乙卡住甲的脖子,致使乙行将窒息,此刻甲的行为现已严峻危及了乙的人身安全,归于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丙的行为不该为防卫过当,而是构成特别正当防卫,不该承当刑事职责。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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