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被告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9 10:05浏览量:658
刑事上诉状是发动刑事二审程序的要害文书,往往是由一审的被告提出的。而不同的案子,其上诉状内容必定是有所差异的。那么,交通肇事刑事被告上诉状刑事上诉状怎样写?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交通肇事刑事被告上诉状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廖XX,男, 1991年4月10日生,住北流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拘押于北流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案子现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现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确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定却由于上诉人对案子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确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非常过错的
判定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8日,廖XX到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磕碰到被害人谢瑞萍的现实没有贰言,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作磕碰后才磕碰到被害人。……”
但第6页倒数第11行又以为:“……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自首不建立……”
已然公诉机关确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
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现实没有贰言”怎样又变成“在庭审中未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判定书显着自相对立、前后对立,一审法院确定自首不建立,显着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是非常过错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交通事端的发作进程的整个进程,使得案子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本钱,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磕碰到被害人谢瑞萍的现实没有贰言”依法应当确定自首。
廖XX辩称本次交通事端遗失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契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判定定见》等依据证明的现实,其以为在疑点未能扫除、案子现实未查清前,不该以为是违法的辩解瞥见是正确的,是合理行使辩解权,不能因而而否定其自首的建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26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规矩: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
因而,一审判定未确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过错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过错判定,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定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显着显着缺乏
一审判定书:“关于被告人廖XX及其辩解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科罪依据的辩解定见,经查,辩解人供给的广西公明司法判定中心桂公鉴字[2013]第23号判定定见仅证明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驭的简便摩托车所形成的,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形成;证人伍海玲其时不在事端现场,据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过后发后并未奉告家人其发作交通事端及受伤的工作,与伍海玲证明廖XX是因本次事端的被烫坏的证言相对立,且伍海玲与廖XX是同居联系,与廖XX有利害联系,因而本院对上述判定定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用作为本案的依据运用”……
咱们都知道《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上诉人在该事端中承当悉数职责,是依据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状况下作出的民事职责推定,是遗失了另一交通事端参与人的状况下作出的,在公诉人指控上诉人违法与一审法院托付的判定组织的《司法判定定见书》存在严峻对立状况下,公诉人的举证程度底子没有到达《刑诉法》
1、公诉机关举证职责没有完结
“第五十三条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可以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的规范和程度。
上诉人以为虽然公诉人对此《司法判定定见书》有提出贰言,但在没有依据足以辩驳、推翻的状况下,一审法院有职责依法查明案子现实,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定,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定!因而一审判定 “对上述判定定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用”而判定上诉人有罪显着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
依据疑罪从无准则和《刑诉法》第53条、第19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 (2013年 ) 第455条等有关规矩,公诉人对判定定见提出贰言,但没有恳求法院延期审理和从头开庭,也没有充沛依据推翻《查验判定定见书》的判定定见,法院只能宣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法依据缺乏,作出无罪判定!
2、上诉人信任,本次交通事端必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上诉人廖XX自身便是受害者之一,上诉人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依据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8行)问:发作交通事端后你怎样处理?
答:我其时发作交通事端后在现场受伤昏迷了,后来我被驾驭的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发现有人喊.
第三页倒数第7行:
问:出过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治疗?
答:我胸部受伤了,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过后没有住院治疗。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来承受拘押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5行)答:磕碰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跃(约)非常钟左右,我醒来,我便驾车离开了.
问:出过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
答:出过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12年9月6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6行)答:我从我铺往我家行路,大约相距现场大约50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其时只见到伞下跌,没有见人跌,没有注意到碰击声响.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观察,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周围.
2012年9月6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2行)答:我就走出来,看见一男、一女倒在路旁边,摩托车也跌倒在路旁边草丛上.
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 “我胸部受伤了”和证人伍海玲出庭作证也证明被告人廖XX胸部烫坏是此次交通事端形成,但经向北流市人民法院的恳求,依法托付的司法判定组织的判定定见(桂公明司鉴痕字[2013]第23号《查验判定定见书》)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驭的简便摩托车所形成的。”是符合的!以上依据最少可以证明以下三个现实:
首要,廖XX在本次交通事端中受伤
第二,所受的伤是胸部被摩托车排气管烫坏;
其次:不是被告人其时自己驾驭的助力车所形成!
问题呈现了:
本次交通事端必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廖XX自身便是受害者之一!
上诉人在每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了发作交通事端是胸部受伤(烫坏)、庭审中证人也出庭作证了,上诉人的举证职责现已完结!公诉机关假如以为廖XX的身上的烫坏不是这次事端形成,那么是什么原因形成?举证职责怎样分配?应该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要自证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显着颠倒了举证职责分配准则,不是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或从头判定,厘清以上种种疑点,而是直接判定被告人有罪,真实荒诞备至!
3、本案遗失了其他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人!
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托付广西公明司法判定中心作出的判定定见书:桂公明司鉴痕字[2013]第23号《查验判定定见书》的判定定见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驭的简便摩托车所形成的。”
而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交认字[2011]第FW34号《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描绘的当事人、车辆、路途等基本状况:廖XX驾驭合美牌简便二轮摩托车,行人为谢瑞萍,并没有其他车辆和物品,明显与《查验判定定见书》“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驭的简便摩托车所形成的。”存在的严峻对立!证明还有一个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之前先行逃逸,也便是说本案遗失了其他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人,阐明本案的确现实不清。
三、 请二审法院仔细查明现实,不要把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上诉人没有才能亲身捕获另一个的肇事者,但由于上诉人身上的烫坏的确是此肇事车形成,一审法院以为证人证言有“利害联系”“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形成” “不予以采用作为本案的依据运用”,连自己托付的司法判定组织的判定定见也不采信,法院只采信有罪依据,而关于全部无罪、罪轻依据采纳一种无视的情绪,此种判定是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和程序?因而咱们呼吁二审法院可以仔细地查明案子现实,还上诉人一个洁白,呼吁法院不要把本案办成一个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仔细查明案子现实,撤销原判,依法支撑上诉人的上诉恳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7月12日
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知道,法令没有规矩上诉状有必要要由律师代为书写,不过小编主张有需求的朋友最好是托付律师书写上诉状,这样可以确保不会遗失诉讼恳求。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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