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是临时工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08:07浏览量:1887
近来,金堂县读者张某来电问询:我在金堂县一家工厂上班,单位在与我签定合一起,确认合同的内容为工厂货品转移,作业期限不确认,并且为临时工。我在工厂上班挨近半年,由于是临时工,所以工厂的许多福利待遇我不能享用,心里总觉得自己比其他员工低人一等,一起心里也不结壮,忧虑工厂随时解聘我,丢掉饭碗。请问工厂的作法对吗?

就张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方针咨询室特约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该单位将你确认为临时工不合法。临时工是在曩昔方案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用工方法,跟着《劳作法》公布和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制,劳作力商场的日益老练,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员工享有的权力是相同的,与以往一个较长时期正式工比较而言的较短时期临时工,现在和正式工相同已经成为前史名词。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第12条规则,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从法令视点剖析,《劳作合同法》都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区分和标准,而是规则两边都应签定有固定期限劳作、无固定期限和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以此来标准两边的劳作联系,清晰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所以,所谓的临时工与正式工权力、责任是没有差异的,专一差异仅仅劳作期限不同罢了。

2、你能够经过洽谈、调停、裁定和诉讼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力。根据我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条第4款规则,因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维护发作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而你在该单位没有享用到与其它所谓“正式工”享用的福利待遇,应归于《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条第4款规则的福利争议。而根据我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5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所以你能够经过法令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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