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19:25浏览量:2943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缔结和免除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一、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4条规则,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两种景象。
(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可以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依据劳作合同法法规则,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只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没有采纳钳制、诈骗、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契合法令的有关规则,就可以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二)在法令规则的景象呈现时,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定,两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安定和久远的劳作联系,只需不呈现法令规则的条件或许两边约好的条件,劳作合同就不能免除。因而,法令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签定条件作了严厉的规则,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定或许回绝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规则有三种景象(一)劳作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少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依据本条规则,只需呈现了本条规则的三种景象,在劳作者自动提出续订劳作合同或许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赞同的情况下,就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种续订劳作合赞同愿的自动权把握在劳作者手中,不管用人单位是否赞同续订劳作合同,只需劳作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赞同续订,并且是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有权不赞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免除和改变
因为缺少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的正确认识,不少人以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以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一经签定就不能免除。因而,许多劳作者把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视为“护身符”,想方设法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躲避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法令责任。
这儿所说的无确认停止时刻,是指劳作合同没有一个切当的停止时刻,劳作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认,但并不是没有停止时刻。只需没有呈现法令规则的条件或许两边约好的条件,两边当事人就要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一旦呈现了法令规则的景象,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也相同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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