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6 11:38浏览量:2630
我国法令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债款,赋予了债款有许多的权力,例如可以恳求对债款人的产业进行保全、恳求强制履行、运用代位权等,那么债款人对已决到期债款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债款人对已决到期债款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代行债款人的权力,代行者假如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根底。由于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的一项从权力,它必以债款合法有用的存在为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款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子时,首先应检查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款债款联系,以及该债款债款联系有用与否。
2、债款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力债款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力,是债款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款人代位权归于触及第三人的权力,假如债款人关于别人无权力存在,或许权力现已行使结束,债款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力,假如债款人享有的权力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力有必要是债款人现有的权力,非现实存在的权力,不得成为债款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令上的或许或许才能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3、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所谓怠于行使权力,是指应行使而且能行使而不可使其权力。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于当时行使,则权力将有消除或丢失或许,如恳求权因诉讼时效完结而消除,受偿权将因逾期不申报破产债款而丢失。所谓能行使,是指客观上债款人有才能行使权力。
4、须债款人实行债款拖延关于是否以债款人实行拖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各国立法规则不尽一致。法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则,但学说上多建议以债款已届清偿期方可发作代位权。
5、债款人有保全债款的必要
所谓保全债款的必要,是指债款人的债款有不能依债的内容取得满意的风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以便完成债款的必要。判别是否有保全的必要,一般是以债款人有无资力为规范,假如债款人资力雄厚,即便逾期不实行债款,而且怠于行使权力致使其产业总额削减,但其产业仍足以充沛清偿其债款,并未危及债款人债款完成,则不得行使代位权,而只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履行。
二、债款人怎么行使代位权
债款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款人,债款人的各个债款人在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款人作一起原告。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债款人以同一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兼并审理。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还有,假如一个债款人已就某项债款行使了债款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款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力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法院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款人可以申述债款人,恳求其实行债款。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款人建议。
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经检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 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条件, 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说,并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上述条件的,奉告债款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款人申述债款人的诉讼发作法令效力曾经,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债款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仁慈管理人的留意。如违背该项职责给债款人形成丢失,债款人应负补偿职责。债款人的代位权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行使,若答应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款保全的意图。例如,因时效中止之申述,因履行贰言之申述,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款人的代位权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可以有用地避免债款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债款人以及次债款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作不必要的胶葛。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超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供给相应的产业担保。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人代债款人行使债款的条件包含存在合法有用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力、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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