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确定后是否还能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2 15:12浏览量:660

什么是抚养权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下面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来看下抚养权变更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女儿褚某甲由被告抚养,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争议焦点是由谁抚养褚某甲对其健康成长有利,原告要求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探望女儿受阻,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且经济条件不好的事实;

2、原告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有稳定工作,且有足够时间照顾孩子的事实;

3、原告丈夫王某某证明一份,证明其愿意与原告抚养原告与前夫的女儿。除以上证据以外,原告当庭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住院病历,拟证明被告身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女儿褚某甲。被告对原告证据1认为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依据,且调查笔录中证人只是听说被告住院发烧,笔录有改动痕迹,有矛盾之处,不能证明被告有病,也证明不了被告阻挡原告探视女儿;对证据2工作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就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女儿;对原告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对于原告证据1,本院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存疑,且缺乏其他在证据佐证,依法不予认可;原告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原告有稳定工作,对证明原告有足够时间亲自照顾孩子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3予以认可。

另原告方庭审中提出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女儿褚某甲,被告方否认,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调取被告病例的请求,被告方认为,原告申请调取病例不能在开庭当天才申请,被告的确因热射病住过院,但已痊愈出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在申请书中载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因此原告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为慎重处理该案,法院庭审后要求被告提供了其住院的病例,根据该病例内容,原告的确在2018年8月1日因“发热2天,发现意识不清3小时”入院,出院时情况:“患者意识清楚,言语清晰,对答切题,反应正常,……”,好转后出院。根据被告病历显示内容,被告身体的确未完全康复,但尚不能证明达到“身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程度,是否达到该种程度,被告未来能否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仅凭目前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如需进一步确认,还应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原告未提出该项申请,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被告身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女儿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另庭审后经对被告及被告父亲谈话,被告意识清楚,语言流利,要求自己抚养女儿褚某甲,被告父亲也表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尚好,自己愿意也有能力帮助被告抚养褚某甲,坚决不同意变更褚某甲抚养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女儿褚某甲双方自愿协议由被告抚养,被告也实际抚养至今,并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无证据能够证明出现了应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原告以孩子系女性及被告已经再婚等为理由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原告庭审中提出原告患有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女儿褚某甲,被告否认,除此而外原告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因此对原告该项陈述亦不予采信。褚某甲长期由被告抚养,随父亲及爷爷奶奶生活,相互之间已建立了浓厚的亲情关系,被告虽然暂时身体尚未完全康复,但被告父亲表示愿意继续帮助被告抚养褚某甲,由被告继续抚养对女孩褚某甲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原告要求变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变更女儿褚某甲抚养权缺乏理由及证据支持,不具备法定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女儿褚某甲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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