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前借款百万余元的事情上,有哪些共同债务新规定呢?

来源:听讼网2019-03-09 18:16浏览量:3225

(听讼网)夫妻共同债务新规问题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成都律师咨询网事件中倒是有,但是如果丈夫举债百万余元,离婚时却要求妻子承担一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薛某与李某二人结婚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前薛某以经营所需多次向赵某、刘某共计借款67.6万元,均约定月利率为2%,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后经赵某、刘某多次催要,薛某除向刘某支付了2.7万元利息外,其余利息及本金至今还是没有偿还。赵某、刘某遂以上述借款系薛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新规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7.6万元及利息50余万元。薛某表示其曾因搞工程需要向赵某、刘某借款67.6万元,并认可借款月利率为2%的事实。李某辩称:对薛某是否向赵某、刘某借款,以及借款的数额、用途不知情;借条中也没有她的签字,如借款属实,这些债务也属于薛某的个人债务,应由薛某自行偿还。那么,这些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听讼网的胡金叶律师认为,薛某分六次共计向赵某、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7.6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并且其对向赵某、刘某借款的数额及利息约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其应当承当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薛某、李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涉案的多笔债务倒是发生在薛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债务均由薛某所借,李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发生后李某也未追认,且涉案债务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赵某、刘某主张涉案债务是薛某、李某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赵某、刘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这笔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还是薛某的个人债务。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严格,需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关键的时候还是要在成都律师在线咨询讨论,因此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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