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婚姻可申请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0 01:16浏览量:540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馆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员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化了解后,王某以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停止爱情联系。初某对此坚决对立,并屡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成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昧心与初某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在共同日子期间,初某常因日子小事对王某大打出手。 跟着对立的加重,王某决议经过法令手法免除这一苦楚的婚姻联系,并于本年6月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吊销与初某的婚姻联系。法院经查询以为,王某与初某成婚前,初某成婚前,初某的确存在挟制、恫吓等言行。依据婚姻法的关规则,法院判定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可吊销婚姻,予以吊销。 分析: 可吊销婚姻,是指婚姻两边当事人一方采纳暴力、挟制、恫吓等手法,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志愿作出虚伪的意思表明而与之成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明不实在而建立的婚姻,在成婚的要件上有短缺。经过有吊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吊销权,使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婚姻联系失掉法令效力。本案中,初某选用挟制的手法与王某成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吊销婚姻的恳求,完全符合上述法令规则,法院依法吊销这一婚姻的判定是正确的。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挂号成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许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恳求吊销婚姻的,就不能以钳制为由恳求吊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 法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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