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04:42浏览量:2194
实践中,债款转让非常简单放生胶葛,一旦产生胶葛,很多人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进行判定,法院判定之后会制造出判定书,奉告当事人成果。那么,债款转让合同胶葛判定书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给您带来了债款转让合同胶葛判定书范本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转让合同胶葛判定书范本
债款转让合同胶葛判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深圳市A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A公司)与被告北京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债款转让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周XX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A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王XX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深圳A公司起诉称:C公司将其享有的对B公司的25 568美元的债款转让与深圳A公司,该债款转让已得到B公司认可。一起根据C公司与B公司的对账单,债款发生于2006年7月26日,B公司的付款日期应当为2006年8月27日。B公司逾期付款,造成了深圳A公司利息丢失。故深圳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给付25 568美元及利息人民币16063元(自2006年8月27日起至2009年1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原告深圳A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根据予以证明:1、债款转让告诉;2、对账单及翻译件。
被告B公司未出庭、未争辩,也未提交任何根据。
经本院庭审检查,原告深圳A公司提交的根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承认。原告深圳A公司提交对账单及翻译件,提出B公司付款时刻应为2006年8月27日,利息应从此日起算。B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承认对深圳A公司的欠款现实,就此两边构成了债款债款联系,深圳A公司根据B公司与C公司的对账单据核算欠款利息,理由缺乏,本院对该份根据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10月20日,C公司与深圳A公司一起出具债款转让告诉,约好因事务结构调整,将与B公司之间的事务联系转由深圳A公司担任,一起将B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25 588美元的债款转让给深圳A公司。同年10月28日,B公司承认收到债款转让告诉,许诺向深圳A公司付出欠款25 568美元。后B公司未实行付款责任。
上述现实,有深圳A公司提交的上述根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深圳A 公司与C公司签定的债款转让告诉,得到了B公司的认可,一起B公司已承认欠款金额并许诺向深圳A公司付款,理应实行付款责任。深圳A公司要求B公司付出欠款的恳求,有现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撑。B公司未向深圳A公司归还欠款,深圳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当欠款的利息丢失,但深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构成于2008年10月28日,深圳A公司建议债款构成前的利息丢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故将利息起算日期调整为2008年10月29日。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抛弃争辩和质证的权力,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现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北京B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A交易有限公司二万五千五百六十八美元及利息(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O九年一月六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A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二千二百九十八元,由原告深圳市A交易有限公司担负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B电子有限公司担负二千一百九十八元(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起依照不服本判定部分的上诉恳求数额,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子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xx年xx月xx日
法官往往是以当事人法庭争辩的成果以及供给的相关根据为根据制造判定书的,因而,当事人要是期望法官可以支撑自己的诉讼恳求,就要预备足够的根据才行。通过小编的介绍,信任我们关于债款转让合同胶葛判定书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常识或许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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